发文标题: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基字[1994]1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10:09:36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 政 部
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4年度
财务决算的通知
1994年10月31日 (94)财基字第142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国有建设单位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代行财政职能的通知》要求,从1994年度起,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
责审查批复。
二、各部门、各地区、各建设单位在编报1994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中,要
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的
有关精神和原则,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1994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
算工作;要通过审查编报财务决算,严肃财经纪律,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
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坚决纠正存在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并提
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三、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包括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的中央
级基本建设项目和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 ,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
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包括1994年使用的国家开发
银行投资借款的项目) ,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由财政厅(局)负责汇总上报财
政部。
四、原安排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的1994年国
家基建基金(经营性基金)划给国家开发银行。为此,1994年发生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
基建基金委托借款,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的部门基建基金借款全部转
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1993年以前贷款余额仍按原渠道列报。
五、原由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管理的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1994年度财务决
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审查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1994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结余、中央级基本建设专项拨款限额结余、
基建基金贷款指标结余、基建基金部门贷款指标结余、煤代油专项贷款指标结余,年
终全部注销。地方级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和各项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如何处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行确定。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转轨(基建、生产合并管理)实行其行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
位(项目),按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其他建设单位(项目)均按本通知
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八、按照(93) 财预字第104号文件要求,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
出"和"转出投资"等内容后,对于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
支出、购买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统建住房支出以及1993年7月1日前遗留的财务问题,
暂作挂账处理。
九、1994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划入国家开发银行后,原国家专业投
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借款作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在国家开发银行
投资借款中单独列报。
十、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要有开户银行的签证意见。
十一、财务决算报送要求:
1. 中央各部门编制的1994年度汇总财务决算, 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1995
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地方汇总的财务决算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报送财
政部一式两份。
2. 各部门、 各地区报送财务决算报表,要采用财政部统一制作的计算机软件决
算数据软盘,并随同决算报告文件报送。报送财政部财务决算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