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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6]财商字第1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09:49:51

实施时间:199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96)财商字第1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企业正确核算当期损益,并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
需要,现对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规定如下:
  一、商品流通企业自建的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以修建时发生的实
际支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入帐,并在下列年限内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港口
码头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25—30年;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0—15
年。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折旧年限的幅度内,
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可将该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自建
厂(库)道路支出并入建造物总值的企业,应按建造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就
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三、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
内道路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改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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