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人薪发[1994]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人事部
录入时间:2006-07-13 08:25:22
实施时间:1994-1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
题,现通知如下: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抚恤金应
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3] 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
的离退休费计人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
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
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
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9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