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债字[1999]21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2 17:38:58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反映
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
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用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
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要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
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
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
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
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
可以作坏帐核销。
企业对所有存款应按月(季)预提应付利息。其中,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
预提,不得按现行利率或随意预提;活期存款按现行挂牌利率预提。企业实际支付的
存款利息全部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金融企业不得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虚减
利润。
由于技术原因暂不能对定期存款按存入时的挂牌利率预提应付利息的金融企业,
可根据谨慎的原则,在2000年年底前,按综合提取率提取,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准备金。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规
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
四、加强金融企业工资性支出的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要严格加强工资性支出的
管理,按照国家现行的工资制度管理规定,制订内部统一的工资和津贴管理办法。企
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以奖金、津贴、实利等形式发放的一切工资
性支出都必须列入工资总额,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中央金融企业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出
台的工资和各类津贴政策。
国家对金融企业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补交企业
所得税。对个人工资收入要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严禁企业为个人代交个人所得税。
五、取消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金融企业要对代办储蓄业务进行清查,彻底摸清
代办机构和以“代办员”名义在“代办手续费”中发工资的合同工、临时工及其他人
员的情况。在清理的基础上,金融企业要逐步压缩代办储蓄业务,对目前暂不能取消
的代办储蓄业务,其代办人员工资支出从工资科目(“临时工工资”)中列支。
六、加强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的管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人事固定资产经
营性租赁业务的,取得的租赁收入要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严禁冲减费用和
滞留帐外。
七、加强贷款抵债资产的管理。金融企业要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
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企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
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
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
商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定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扣除法定抵债资
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入帐。自用抵债资产列入固定资产,非自用抵债资产
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抵债资产入帐价值大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负债。
抵债资产入帐价值低于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息)差额,企业依法继续追索。符合呆
帐、坏帐核销的按规定的程序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不得核销。其中,抵债资产入
帐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小于表外利息的,其入帐价值与贷款本金和表内息的
差额列利息收入。抵债资产变现收入直接冲减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
列营业外收支。抵贷资产保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
八、建立大宗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和采购单批价值
100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即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
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各金融企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大宗项目采购的管理,对分支机构的采购项目,必
须经总行或总公司授权;对单批价值较大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总行或总公司统一
采购。
九、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要改变对分支构重分计划指标
轻管理监督的现状,要严格监督财务计划指标的执行,跟踪分析。分支机构不得超计
划开支费用,费用指标富余的不得突击开支。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针对分支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原则上
对县支行要实行报帐制,其帐目每月集中报地(市)中心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
统一编纂,以加强对县支行的财务管理。对个别县以下营业网点较多的银行,可由县
支行统一核算,并对县以下营业网点实行报帐制,其帐目每月集中报县支行。
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帐户管理制度。金融企业要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将所属一切业务部门的财务均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除资金计划部门和财会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开立资金帐户。金融企业只能设立
一个费用存款专户,所有财务开支必须从费用专户中开支,并实行一支笔审批。严禁
金融企业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对企业内各部门开设的费用帐户,各金额企
业要组织进行清理并帐;未清理并帐的一律视同为“小金库”处理。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金融企业要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
制度, 打破平均主义, 拉开收入差距,使个人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体现
“按劳分配”的原则。对经济效益提高的分支机构,可增加工资总额,对其负责人要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十二、积极开展财务总监委派制试点工作。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
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
用。
财务总监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
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
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
践经验。
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总行或总公司管理。每三年轮换一次。
财务总监委托制试点具体办法由各金融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三、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金融企业要严
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要及时调帐补税,并
依照财税法规予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企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参与作假帐的会计人员,要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对典型案例要在企业内部或金融
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
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
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债字[1999]217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