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基字[1996]9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2 15:19:26
实施时间:1996-4-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 政 部
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
财务制度》有关政策
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 财基字[1996]99号
地质矿产部、核工业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武警
黄金指挥部、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轻工总会、中国大洋协会:
为了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
现就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勘单位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金 (扣除专项借款形成的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 、流动资金
(含单位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国家基金;已完地质项目的地
勘工作拨款结余,以及地勘单位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转作国家基金。由主管部门
统一提取并以贷款方式贷给地勘单位使用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地勘单位作为负债处理。
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
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冲抵后仍为赤字的,经地勘主管机构批准,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
分别处理:属于医疗费方面的,转作流动负债挂账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方面的,转作公益金挂账处理。
各项专用基金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职工奖励基金转
作流动负债。大修理基金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
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及后备基金,
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发生赤字的,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挂账处理。
国家拨给地勘单位的专项拨款转作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新增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应转增地勘发展基金;属于核销的费用性支出,冲减专项
应付款;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
二、关于超过3年应收账款的处理
地勘单位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 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
关批准。
地勘单位执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账款, 应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属于3年以上
的应收账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账款,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
理。
三、关于地勘单位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拨付所属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原对其他单位投资在1年以上的,转作长期投资;在1年以内的,转作短
期投资。
地勘单位原拨付所属资金,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企业的,转作长
期投资;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仍作拨付所属资金处理。
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
要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以便
进一步补充完善。
抄送: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