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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0:56:23

实施时间:2004-3-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准为直辖市以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四川省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每吨0.60元”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不规范,不明确,给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为保障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你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现行征收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征收税额适用标准为每吨0.6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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