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财税字[1985]第143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08:53:25

实施时间:1985-6-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
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以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
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以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
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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