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发文文号:[97]财预字第37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10:19:16
实施时间:199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行管局),全
国政协办公厅(行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后勤部:
随着我国汽车租赁业的不断发展,中央在京单位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越来越
多,租赁企业申请租赁业务用小汽车数量增加较快。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为单位及市
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为单位及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对我国
汽车工业的发展也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汽车租赁企
业无视财务制度规定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借汽车租赁为名变相将小汽车出
售给单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期满后小汽车所有权
归属承租者;一些承租单位则将小汽车的租赁购置费用摊进成本(费用)。这种不规
范的经营行为给财务制度和控购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制止此类现象继续发生,引导汽车租赁市场健康规范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重申
并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租赁业务用小汽车,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许经营汽车
租赁业务,有相应的经营资本金,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为整顿规范客车租赁市场,缓解交通困难,北京市作出了“有效控制租赁客
车增长趋势,一部分中、高档租赁车准予更新”的规定。按照同一地区政策统一性的
原则,当前,中央在京汽车租赁企业购车主要以办理报废更新车辆为主,适当限制新
增租赁业务用小汽车的过快增长。
三、为解决单位对小汽车的临时需要,准许汽车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党
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理租赁小汽车业务,但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上述单位变
相销售小汽车,不得搞以租代卖。
四、国家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机器设备,但不允许企业以融资租赁小
汽车。小汽车属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不能列入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五、单位如确需用小汽车,只能按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规定,按规定的
报批程序和资金渠道办理购买手续,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购买小汽车;企业要严
格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48号文件规定,其购置费用不准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汽车租赁企业搞以租代卖,承租单位搞以租代买的,一经
查出,按违反财务制度和控购纪律处理。除对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予以经
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