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97]财预字第14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10:17:30
实施时间:1997-5-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7)财预字第145号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发〔1997〕 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每年12月中旬,财政部根据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向财政部报
送的下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
电力建设基金(中央部分)预算,按这些基金收入预算(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
3%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水利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
时抄送国家计委。
(二)水利部于12月下旬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金支
出预算;二是用于防洪工程(包括应急度讯,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
(三)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部于
下年1月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部
于下年1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
(四)国家计委对水利部报送的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
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财政部。
(五)用于大江大湖治理工程和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由财政部在人代
会通过计划和预算后一个月内,下达或批复水利部,其中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
的基金支出预算抄送国家计委。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科目
(一)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 46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款”下设置两个“项”级项目:第 1项“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中央
政府性基金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 2项“中央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 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款”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 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地方
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 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
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 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反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
各项基金。
(三)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 46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 1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金支出”,反映
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金支出。
(四)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 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 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水利
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 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其他用途的基金
支出。
三、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收入缴库
1.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应加强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
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的管理,确保各项政府性基金按
规定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
2.每月月初,财政部按上月实际缴入中央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
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的 3%,从“车辆购置附加费
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市话初装费基金收入”、
“邮电附加费收入”、“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划出,转入“中央水利建设
基金收入”科目中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
(二)关于资金拨付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部分,由水利部根据国家计
委审批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金建设计划、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申
请拨款,财政部审核后向水利部拨付资金,水利部按工程进度拨款。
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的部分,属于用于中央本级的基金支出,由水
利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审核后向水利部拨付资金;属于补助地方的基金支出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政府委托财政、水利厅(局)联合向财政部、水
利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
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Ω叮细裰葱邢仁蘸笾У脑颉?
4.水利部对财政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水利建设
基金要严格按国发〔1997〕7号文件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
严禁挪作他用。
(三)关于追加预算
年度执行中,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数较多的,由财政部通知国家计
委和水利部。水利部可以根据超收的数额,申请追加预算支出。其中,属于用于大江
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经国家计委审批。财政部根
据水利部的申请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本建设计划,追加预算
支出。
四、关于决算
年度终了后,水利部要编制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防洪工程
财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
使用的部分编入下年预算。
五、关于监督
财政部、审计署要监督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各项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要监督水利部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和
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的
管理办法,监督当地缴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各项政府性基金。
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时发生的中央水利建
设基金收入,由财政部一次性办理资金划转。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
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