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7]财社字第16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10:09:14

实施时间:1997-11-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

 (97)财社字第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
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
16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制作发放残疾人证的经费负担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字〔1997〕 131号文件和计价费〔1997〕16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残联向中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时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5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
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
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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