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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帐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7]财商字第73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10:07:59

实施时间:1997-12-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帐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97)财商字第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商业、粮食、外贸周转金(以下简称中央商贸周转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中央商贸周转金呆帐,根据财政部《财政
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财预字〔1997〕21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从中央财政借用商业、粮食、外贸周转金所形成的呆帐,按
本通知执行。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央商贸周转金,方可列报呆帐:
  1.依照法律程序确认借款单位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中央商贸周转金;
  2.借款单位因遭受重大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因火灾、国际市场行情发
生巨大变化和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
确实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中央商贸周转金。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所列内容未收回的中央商贸周转金,不得列报呆帐。
  三、中央商贸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1.借款单位根据呆帐实际情况,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
附有关破产的法律文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相关证明材料(气象、消防
、地震、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受灾程度和赔偿情况的报告);
  2.经办周转金借款的地方财政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
核,根据需要实地考察,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我部;
  3.我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将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实地考察,或委托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鉴定,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内
容的,可作为呆帐处理。
  凡不符合列报周转金呆帐的条件以及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善的证明材料,我部
将不予审批。
  4.对经批准列入呆帐的中央商贸周转金,我部将以财政部正式文件通知经办借款
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借款单位。
  四、经过上述程序被列为呆帐的商贸周转金,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予以核销。列
入呆帐处理的商贸周转金,不再计收使用费。
  五、对发生较多中央商贸周转金呆帐的省(区、市),我部将在一定时期内停止
对该省(区、市)发放中央商贸周转金。
  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部在一定时期内
将停止对该省(区、市)发放中央商贸周转金及扣拨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通过原中企机构(即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借出的商贸周转金所形成的呆帐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十、本通知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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