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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97]财工字第42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10:00:41

实施时间:1997-12-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97)财工字第42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
  为了切实解决部分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我们制定了《中直困难
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贷款 贴息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一、为切实解决部分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解
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
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困难企业,是指连续 3个月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状
况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困难职工,是指困难企业中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
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职工。
  下列离退休人员纳入困难职工的范围予以生活保障: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所在企业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或参加养老社会统筹但无力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困难企业中,超过了批准的缓缴期和延续缓缴期,所在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
金积累额又不足以支付 6个月养老金的,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
准的离退休人员。
  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
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中央主管部门应建立帮困资金。帮困资金的来源包括:企业的亏损补贴集中
一块,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上交的税后利润中集中一块及社会的捐赠赞助等。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建立工资预留户等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五、申请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的条件。
  在中央主管部门建立帮困资金和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可以申请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
  (一)在岗职工连续 3个月不能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并且基本生活水
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下岗职工连续 3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并且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
  (三)离退休人员连续 3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离退休金,并且基本生活
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
  六、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从停发职工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第 4个月起,可以向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困难职工生
活状况及其原因、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情况等。
  企业开设工资预留户的银行应出具证明,证明企业连续3个月没有货款回笼。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审查核实后,一并报送
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批,签署是否
同意财政贴息的审批意见。
  (四)企业主管部门将业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申请报告和签署同意意见的“申请
表”,分别报送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审批。
  (五)有关商业银行总行把审批后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金额及时报送财政部备案,
从银行拨付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息。
  七、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
  (一)财政部对符合第五、六条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工资性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二)财政部只对企业提出申请月份以后工资性贷款贴息,对以前所欠发的工资
不予贴息。
  (三)财政部只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贴息金额,并贴息到银
行贷款收回为止。对于银行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财政贴息由财政部直接贴息到贷款发放行总行。具体结算办法,本着简化
手续的原则,由财政部商有关商业银行总行确定。
  八、企业在经济效益好转,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工资性贷款财政贴
息的条件”后,应立即归还银行工资性贷款,财政部相应停止贴息。企业有能力支付
职工工资或有能力归还银行工资性贷款而拖延不还的,财政部不予贴息,银行有权停
止其他贷款。


       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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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在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所在城市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            ┃
┠───────────────────┼────────────────────────┤            ┃
┃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        │上年末累计亏损:                │            ┃
┠───────────────────┼────────────────────────┤            ┃
┃本年6月末企业资产负债率:      │本年新发生亏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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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离退休人数│ 企业申请 │1、申请基本生活费贷款的职工人数:│            ┃
┠──────┬──────┼─────┤      ├─────────────────┤            ┃
┃在职职工人数│下岗职工人数│     │ 基本生活 │2、企业主管部门安排金额: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      ├─────────────────┤            ┃
┃      │      │     │ 费 贷 款 │3、申请贷款金额及期限:     │            ┃
┠──────┴──────┴─────┴──────┼─────────────────┴────────────┨
┃最近3个月实际发放的人均月工资数额或人均月生活费数额│企业开设工资预留户的银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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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  │  下岗职工  │  离退休人员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财政部(主管业务司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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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由中直国有困难企业填报,一式三份,分送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国有商
业银行各一份,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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