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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地字[1997]17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9:36:18

实施时间:1997-6-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
用于扶贫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财地字〔1997〕177号

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
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将上缴中央财政的股票售表收入用于扶贫的
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分配你省(区、市)上缴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万元,
用于改善你省(区、市)个固定贫困县的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饮水问题的地
区也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和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请你省
(区、市) 根据《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认真选择扶持项目,并于1997年7月
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附件:
 一、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二、股票售表收入资金分配表(略)

附件一: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
关精神,加强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是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的专项资金, 专门用于改善国
家重点扶持贫困县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
质和用途。
 第三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项目投放,集中用于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的,也
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以及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无偿使用,各省(区、市)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使用要规范化,要体现一次性,各省(区、市)不得截留,
不得转作有偿使用。
 四、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不得用于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
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四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实施程序:财政部向各省(区、市) 财政厅(局)下达
资金规模,各贫困县向财政厅(局)报送项目,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规定的期限
内上报项目计划,经财政部审批确定后,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预算处负责组织
实施。
 第五条 各省(区、市) 财政厅(局)应对扶持对象建立档案卡,完整记录扶持项目
的地点、受益人数和户数、工程实施的时间和期限等项内容,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报
送时应充分听取扶贫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各有关贫困县财政部门必须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实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
项目实施期末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汇总后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监督机制:各省(区、市) 财政厅(局)对资金的使用
效果承担主要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财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
用,有权抽回已拨付的资金,或者在年终结算中扣除。
 第八条 各省(区、市) 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
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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