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变更记账本位币及所涉货币折算价差处理方法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办会[2001]4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9:28:04
实施时间:2001-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
关于变更记账本位币及所涉货币折算价差处理方法的复函
财办会[2001]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转来北京新城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记帐本位币及所涉货币折算差额处理方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投入的外币资本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时,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2.变更记帐本位币后,其他资产负债表项目应按变更前期期末的折合金额作为变更期及以后期间的会计核算基础。
3.由于对外币资本采用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算差额,应在"资本公积一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项下反映。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