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财国债字[1994]1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9:18:51
实施时间:1993-3-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
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4年3月25日 (94)财国债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
厅(局):
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在全国开始。为确保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
同意,决定除广泛动员城乡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外,还从政策上鼓励持有今年
到期国债券(指1 991年发行的国库券和1989年发行的特种国债) 的各类投资者,在规
定的时间内, 提前兑付旧券,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2年期国库券,并享受到期
原债券年利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的优惠(以下简称"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 政策,是在利国利民原则基础上,促进今年2年期国库券发行的一
项积极措施,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利于保证今年国
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国债发行、转让中,金融机构为方便群众开具的代保管单,应可随时到原
签发单位换取实物国库券。对持有1991年国库券代保管单的投资者,凡愿意"以旧换
新"的,可持代保管单到原签发机构办理,任何机构对确是本机构开出的代保管单,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凡对于本机构开出的代保管单拒绝办理"以旧换新"的,
投资者可以举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以旧换新"的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
做好"以旧换新"的账目处理。对承销机构承销额度内"以旧换新"的部分,和代销
机构"以旧换新"的部分,要有足额的旧券交回。财政部门在办理清缴结算时,完全
以实物旧券为准。凡不按"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执行,出现虚账、错账,当地财政部
门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1991年财政部委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简称"联办")进行承销试点
的非实物国库券也属于"以旧换新"的范围。鉴于该非实物券是以记账方式在规定的
系统内发行的,有关"以旧换新"的办法与账务处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另行下文。
有的机构以代保管单的形式将1991年的非实物券在柜台上向个人出售的,仍应按本文
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通知到各有关机构,广为宣传。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