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4]03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08:25:26
实施时间:1994-9-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新税制实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在价外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