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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公字[1998]26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9:10:27

实施时间:1998-1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
规定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财公字〔1998〕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监察厅(局)、高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监察
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是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反腐败
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
策一样,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
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财务收
支管理, 规范财政分配秩序。 5月中旬中央六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 对落实
"收支两条线" 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6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
通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两办"通知要求,各
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
应该看到,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部门和地方工作不主动,
抓得不紧,任务不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落实工作,特作
如下通知:
 一、明确今年的阶段性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
所有党政机关都要执行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规定,落实"收支两
条线"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坚决落实这两项规定。作
为今年的阶段性目标,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
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率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在
这个问题上,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要把落实
"收支两条线"规定当作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认真抓好
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既要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解决落实规定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二、按照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
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
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见附件),
既是落实规定的工作标准,也是考核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这两个标准狠抓工
作落实,逐步逐项对照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对尚未达到
标准的,要抓紧工作,限期整改。要注意发现管现制度、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制定有
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要根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措施,不能随
意变通,降低要求。
 三、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结合起来
进行。当前,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落实"收
支两条线"规定应与这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地抓好落实。同时
要注意这两项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各级政
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政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认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将于1999年第一季度,对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
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开
展专项检查。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确定的标准认真组织好自查。对执行"收支
两条线"规定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促其纠正;对违反"收支两条线
"规定,仍然坐收坐支的,要坚决进行查处。
 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附件一: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
  规定的标准

 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
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
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
 三、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
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
 四、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
 五、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
 七、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
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
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
 九、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
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
 十、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附件二:

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
  规定的标准

 一、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
 二、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
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
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专项预以安排。
 三、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
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
 四、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
 五、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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