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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08:22:39

实施时间:2003-12-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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