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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工字[1997]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8:49:17

实施时间:1997-1-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 政 部
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
对账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0日  财工字〔1997〕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
对账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3〕145号) 精神,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
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央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和企
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收)的对账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
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对账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确定的主管财政部门负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
知》(财监字〔1995〕87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分户财务指标
补充资料表、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库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进行审核、对账,
并填制《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汇总表》。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填制的对账汇总表应于每年6
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填制的《省(区、市)报部
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
企业会计报表、税收缴款书、国库收入报表三者反映的数字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
因,区别情况处理:
 1.对于企业少缴或者欠缴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补缴;
 2.对于征收机关漏征、少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征收机关补征;
 3.对于征收机关设置过渡账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和地方收入预算混库等问题,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并督促征收机关和国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更正。既要将
误入地方国库的收入及时调入中央国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国库的收入及时调入地方国
库。
 五、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应当及时将补缴、补征税款的情况和混库更正结果通
知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财政部门
和财政部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通知要求更正的,经审查核实后,对有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缴款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对账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财政监
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汇总表
 
 
抄送: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
广州市财政局、分金库、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表
  
  (略)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汇总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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