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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建立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基字[1998]99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8:39:28

实施时间:1998-12-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  部
 关于建立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
 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财基字〔1998〕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
武汉、南京、广州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指
导和管理,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
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88〕766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
度起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定期报告制度,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
采取直接或委托其他审查机构 (包括财政部门自行成立审查机构审查和委托有审价资
格的中介机构审查) 审查方式,对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
况,逐级上报的一项报告制度。该项报告制度要求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该项报告制度包括半年总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两种形式。

 二、报送范围
 凡各级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方式进行审查,或财政部门成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
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
算审查结果均纳入报送范围。

 三、报送内容
 1. 填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具体表格附后)

 2. 书面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包括具有典型意义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大中型
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审查材料、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
作的体会、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项内容。

四、报送方式
 各地财政厅(局) 报送的半年总结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年度总
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

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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