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基字[1998]73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8:38:53
实施时间:1998-11-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
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财基字〔1998〕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厅(局):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
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
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促进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 来源于矿产资源
补偿费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为加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经费
支出, 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它经费。
1.人员经费:用于补助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开支的工资、福利费用;
2.公用经费: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包括:
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和资料收集等费用;
3.其它经费:补助直接用于征收工作的其它支出。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为加强征收手段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
通讯设备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兼顾、 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事业需要与财力可
能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补助经费的安排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情况挂钩,优先补助积极组织征
收并将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的征收部门;
(二)补助经费的安排与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情况挂钩,优先补助地方政府支持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视征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管理的
征收部门。
第五条 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
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抄报财政部;
(二)国土资源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的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下半年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并
连同下年度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于每年12月底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和有关规定,经综合平衡后,对国
土资源部报送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征收
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规
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七条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用于
与征收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补助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 负责
审批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各级征收部门应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决算管理
规定。经费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