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5]7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7:32:17
实施时间:1995-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 政 部
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
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7日 财会字〔1995〕72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 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
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
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
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