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函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4]6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7:28:14
实施时间:1994-1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
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函
1994年12月2日 (94)财会字第66号
新闻出版署:
你署新出计(1994)908号"关于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意见"
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的账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图书发行企业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增设"待结算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已出
库包装交运,待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 对已出库商品,在办
理发运手续前,借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有关明细
科目)"科目。(2)在办理发运手续并取得结算凭证后,借记"应收账款--委托银行
收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 (或月末一次
性) ,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
商品"科目。作此调整后,原待结算款的余额应由"应收账款--待结算款"科目转
入"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