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合并报表时未确认投资损失确认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会便[2003]2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7:22:58
实施时间:2003-4-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对合并报表时未确认投资损失确认问题的复函
财会便[2003]25号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合并报表时对未确认投资损失确认的请示报告”收悉,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2年度你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对应承担的“森林电器”的亏损分担额,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后的差额,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
财政部会计司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