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国债交易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国债字[1997]4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7:17:45
实施时间:1997-6-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国债
交易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财国债字〔1997〕46号
各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的国债交易托管的衔接工作,促进我国国债
市场的发展,根据《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现券交易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
所后,其持有上市国债交易托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各商业银行对其持有的可上市国债一律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开立托管账户,由中央结
算公司统一办理债权的过户和结算业务。
二、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类可上市国债的集中托管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对1997年无记名(一期) 国债,由各商业银行将所辖系统剩余券面送中央结算
公司统一托管。其券面存管办法按《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
的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45号)办理。
2. 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由商业银行在文
到之日一周内集中办理转托管手续,将债权转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账户。
3. 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国债,未进行回购的
部分,必须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国债,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
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4. 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无记名国债,亦由各商业银行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转托管手续。实物国债的后续转库事宜,由中央结算公
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办理。
三、各商业银行已进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系统的实物国债,暂不办理券面提取手
续。
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
无记名(一期)实物国债入库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