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金[2000]7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7:09:08
实施时间:2000-8-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
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7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
自治区、直害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办法,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
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
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
三、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后,按照财务及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根据国债发行办法中规定的手续费范围使用。
四、各地财政厅(局)应尽快将本通过转发到所辖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0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