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金[2000]5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7:08:29
实施时间:2000-8-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
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各采购代理公司:
199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规定,其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
款不得资助合同金额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的盈利性项目。按当时汇率,200万特别提
款权折合约280万美元。
目前,国内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的贷款金
额多为280万美元。 按当前汇率折算,280万美元已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依照上述
规定,这些项目将难以获得外国政府的批准或不作为小型工业项目。
随着汇率变化, 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美元数将发生相应变化。为使小型项目能
顺利得到贷款国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今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金额不应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项
目进行投资估算时参照当时特别提款权对相关货币的汇率。
二、对已申请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我部将至多同意安排200
万特别提款权,请有关单位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 对我部已同意安排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项目在对外商
签商务合同时,合同金额应控制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四、部分国别贷款仅资助项目合同金额的85%,小型工业项目申请这些国别贷款
时,200万特别提款权上限系指合同金额上限,而不是实际贷款金额。
特此通知。
20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