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监字[1998]18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6:44:58
实施时间:1998-7-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
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财监字〔1998〕18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由财政部驻各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核、批准事宜作必要调整。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
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请,经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
税手续。地(市)财政局按季向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批退税
情况。
二、除上述退税项目外,原由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省级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的项目,改为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报,地(市)财政局按
有关规定审核后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地(市)财政局、中心支库根据省级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的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三、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一般企业增值税的退税审核批准事项继续由财政部驻
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办理。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称交衔接事宜,各地(市)
财政局要认真办理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及时办理。为保证该项
业务的顺利开展,各地(市)财政局可接收原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人员从事此
项工作。
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一般增值税退税
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地(市)财政局违规批准退税或企业违规申报问题,要依法
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
55号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