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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基字[1999]95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6:36:10

实施时间:1999-1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
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基字〔1999〕956号 1999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季(计经委) 、财政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公司、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我们制定
了《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抓紧工作,将申请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
家资本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于2000年2月25日前报送财政部。
 附件: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
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1987年用国家重点建
设债券资金安排的特种拨改贷(国家基建计划称“特别贷款”)贷款,管理方式比照国
家预算内“拨改贷”资金管理的有偿使用资金,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
止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
 二、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国家对企业
的投入,其出资人的确定,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凡属国务院已正式授权可代行出资人权利的公司(脱钩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
业所使用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增为已授权公司(集团)的资本金,
并由已授权公司(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能。
 (二)计划单列的中央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使用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
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能。
 (三)由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包干补助地方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
金本息余额,核清账目后,将其债权债务全部划转地方,作为由地方(省级)管理的国
有资产处理。有关转国家资本金事宜,由地方参照中央的办法自行确定。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代行出资人职能
的问题,在审批时另行确定。
 三、为简化手续,加快审批进度,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应将截止到1999年12月20日
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明细账目按省(或分行)核清后,于1999年12月
25日前报财政部;请各出资人(由国务院主管、归口部门或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负责)
将企业的上报材料审核并汇总后, 于2000年2月25日前提出将中央级“特种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报告,报财政部(2份)审批。
 四、各企业(建设项目)应在2000年1月25日前,向出资人(由国务院主管、归口部
门或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报送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
材料。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出具的企业(建设项目)自借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
止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对账单。
 (三)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见附表)。
 (四)凡已改制的企业,必须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对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及重新配股的初步意见。
 五、凡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的企业,如仍有中央级“特
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应办理完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
本金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特种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拨款。
 七、凡不愿将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
由各有关出资人负责,督促各有关企业限199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八、关于对账签证。
 (一)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仍按原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比照中央级“拨改贷”
投资的利率档次和计息规定) ,计息期一律从借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借款
单位以前年度漏计或未计息以及未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均应重新核实并补记利息。
已经实收的利息本次不再调整。
 (二)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应对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一次核实,
按核实后的本息与借款单位办理对账签证,对账签证单位的签发日期统一为1999年12
月20日,各一级分行应对中央级“特种拨改贷”分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明细表上
报总行。借款单位不得用建设银行经办行以前年度决算签证单代替本次中央级“特种
拨改贷”对账签证单。
 (三) 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出具对账签证单时必须注明贷款种类,  即434—中央级
“特种拨改贷”贷款×××部门。借款单位填报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本息余额
情况表时,申报数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对虑┲さビ泄厥钟σ恢拢缬胁环υ谏?
报材料时说明原因。
 九、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账务处理完毕,借款
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十、凡有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必须凭出资人转发的财政
部的批转文件,方可到有关部门去办理有关财务处理、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等方面的
手续。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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