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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部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农字[1993]26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6:31:18

实施时间:1993-10-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司法部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
  专项贷款贴息事项的通知

  1993年10月29日  (93)财农字第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的劳改系
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从1993年起,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安排的用于调整
劳改系统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专项贷款,实行贴息。
 二、贴息年限和比例。由财政贴息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年限一般
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年限,由项目所在省 (区、市) 财政厅
(局)和劳改局,根据行业特点和经承贷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确定。对当年安排的贷款
(包括今后形成的贷款累计余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年利息的50%。
 三、贴息款的下达。对此项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先由省 (区、市) 财政厅
(局)垫付。每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根据银行收息结算单,将全年
贴息情况表(见附表)报财政部审核拨还。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
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企业实贷数额 (由借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贷款数
额、归还时间) 、银行收息证明,将贴息资金拨给劳改局。劳改局应及时转拨给借款
单位。
 四、对贷款不能落实的省(区、市),将调整该省(区、市)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专
项贷款及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附件:省(区、市)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情况表(略)
抄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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