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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经字[1999]1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6:13:17

实施时间:1999-4-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1999〕143号 1999年4月20日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审批〈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函》 (国
电财〔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公司,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电力公司  年度投资收益使用预算表(略)
 三、国家电力公司  年度投资收益收支决算表(略)

附件一: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
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 ,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向子
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范围包括: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包括各电力集团公司,
直属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按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收益。 年度收
入计划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家电力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收取。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应上交的投资收益额,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据实结算的办法。
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将投资收益额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不得拖欠。
 第五条 对控股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收取投资收益的使用范围是:
 (一)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二)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三)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四)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
 (五)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按照“先筹后用、 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投资收益。其
中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
竣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财政部对投资收益实行预决算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应于当年3月底前编制
投资收益(含以前年度集中尚未使用的折旧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财政部核批。投资
收益年度收支决算, 由国家电力公司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投资收益
使用预算及收支决算报表格式分别见附件二(略)和附件三(略)。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由财政部负责监督。 国家电力公
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投资收益收入计划及使用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取标
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
规定》处罚。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及使用的核算, 有关财务
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国家
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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