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经字[1998]27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7 16:02:03
实施时间:1998-1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
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财经字〔1998〕276号
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
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财工字〔1998〕73号),加强国家
物资储备资金管理,我们对《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国
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
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设立的备用金(含下属单位) ,由国家物资储
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根据各单位下属单位多少予以核定,上限为30万元。国家
局直属单位的备用金在5万元以下。
第三条 物资需要特殊养护,支出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要报国家
局专项审核; 支出额在5万元以下的,从接收物资定额费用余款或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物资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定期检验、 化验费用,由检验、化验单位上报
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国家局专项审批。
第五条 物资异地转移, 转出、转入单位发生的费用,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
核后再报国家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转出单位费用向物资转入单位收取。
第六条 军用油料的轮换, 其轮出、轮入发生的直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报上一级
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费用在储备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