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1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7:06:12

实施时间:2003-6-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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