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第3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57:09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