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第1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55:55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14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发生在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
税抵扣,造成部分纳税人增值税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
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重新明确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
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
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
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
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
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
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废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月19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