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2]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27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51:10
实施时间:1994-12-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附件1-3
附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金额单位:元
┌─┬──────┬─┬─────┬───────┬──────────┬─────┬────┐
│ ││栏│ 期初库│ 本期领│本 期 开 具│ │ │
│ │专用发票版本│ │ │ ├──┬──┬────┤ 本期遗 │ 期末库 │
│ ││次│ 存份数│ 购份数│ │ │期中:│ 失份数 │ 存份数 │
│ ││ │ │ │份数│税额│废票份数│ │ │
│ ├─┬────┼─┼─────┼───────┼──┼──┼────┼─────┼────┤
│ │ │ 万元版│1│ │ │ │ │ │ │ │
│ │手├────┼─┼─────┼───────┼──┼──┼────┼─────┼────┤
│专│工│十万元版│2│ │ │ │ │ │ │ │
│用│四├────┼─┼─────┼───────┼──┼──┼────┼─────┼────┤
│发│联│百万元版│3│ │ │ │ │ │ │ │
│票│票├────┼─┼─────┼───────┼──┼──┼────┼─────┼────┤
│领│ │千万元版│4│ │ │ │ │ │ │ │
│用├─┼────┼─┼─────┼───────┼──┼──┼────┼─────┼────┤
│存│ │ 万元版│5│ │ │ │ │ │ │ │
│情│ ├────┼─┼─────┼───────┼──┼──┼────┼─────┼────┤
│况│ │十万元版│6│ │ │ │ │ │ │ │
│ │ ├────┼─┼─────┼───────┼──┼──┼────┼─────┼────┤
│ │ │百万元版│7│ │ │ │ │ │ │ │
│ │ ├────┼─┼─────┼───────┼──┼──┼────┼─────┼────┤
│ │ │千万元版│8│ │ │ │ │ │ │ │
│ ├─┼────┼─┼─────┼───────┼──┼──┼────┼─────┼────┤
│ │ │ 四联版│9│ │ │ │ │ │ │ │
│ │ ├────┼─┼─────┼───────┼──┼──┼────┼─────┼────┤
│ │ │ 七联版│10│ │ │ │ │ │ │ │
│ ├─┴────┼─┼─────┼───────┼──┼──┼────┼─────┼────┤
│ │合 计 │11│ │ │ │ │ │ │ │
┝━┿━━━━━━┷━┷━━━━━┷━━━━┯━━┿━━┷━━┷━┯━━┷━━━━┯┷━━━━┥
│ │ 项 目│栏次│ 凭证份数 │进项税额│ │
│ ├───────────────────┼──┼───────┼───────┤ │
│ │本期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12 │ │ │ │
│ ├───────────────────┼──┼───────┼───────┤ │
│扣│其中: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13 │ - │ │ │
│税├───────────────────┼──┼───────┼───────┤ │
│凭│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4 │ - │ │ 备 注 │
│证├───────────────────┼──┼───────┼───────┤ │
│ │本期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15 │ │ │ │
│ ├───────────────────┼──┼───────┼───────┤ │
│ │本期发生运输费用取得的结算单据 │16 │ │ │ │
│ ├───────────────────┼──┼───────┼───────┤ │
│ │本期购进废旧物资的收购凭证│17 │ │ │ │
│ ├───────────────────┼──┼───────┼───────┤ │
│ │本期进口货物取得的完税凭证│18 │ │ │ │
├─┴───────────────────┴──┴───────┴───────┼─────┤
│ 从购货方取得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份数: │ │
└────────────────────────────────────────┴─────┘
填表说明:
1.第11栏填写1至10栏的合计数。
2.第12栏填写本期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的总份数和相应的税额,第12栏=
第13栏+第14栏。
3.第13栏填写本期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固定资
产的进项税额和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等等,本栏不填
写专用发票份数。
4.第14栏填写本期购进货物和劳务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不填写专用发
票份数。
5.第15栏不包括用于生产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免税农产品。
6.第16栏不包括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发生的运输费用。
7.第17栏仅限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填写,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填写。
8.第18栏不包括进口固定资产和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货物的完税凭证。
附件1-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三、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
写。
四、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
“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二)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包括开具专
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不开发票的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
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三)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
额。
(四)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
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五、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1.“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2. “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
填列。
3.“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
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4.“6%税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税款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二)“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
增值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
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
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或免税劳
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三)第六项“减:免税货物用”、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第八项“减:
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
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 “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
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1.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应税劳务。
2.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六、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一)“期初进项税额”栏,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
根据“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写。
(二)“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
七、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一)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
数。
(二)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三)第二十三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
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交纳的税款。
八、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九、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
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
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纳税人登记号 ││││││││││││││││ 金额单位: 元
├────────┼┴┴┴┴┴┴┴┴┴┴┴┴┴┴┼──────────┬─────┬────┬───────────┐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地址│ │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经济类型 │ │电话号码││
├─────────┴───────┬─────┬────┬─────┴┬────┴────┼────┴──────┤
│ 项 目│ 销售额 │ 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 本期已清理欠税额 │
│货物或 ├─────┼────┼──────┼─────────┼───────────┤
│应税劳务名称 │ 1 │ 2 │3-2×1 ││ 5 │第
├─────────────────┼─────┼────┼──────┼─────────┼───────────┤
│ │ │ │││ │一
├─────────────────┼─────┼────┼──────┼─────────┼───────────┤
│ │ │ │││ │联
├─────────────────┼─────┼────┼──────┼─────────┼───────────┤
│ │ │ │││ │申
├─────────────────┼─────┼────┼──────┼─────────┼───────────┤报
│ │ │ │││ │表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
│ 授权代理人 │任何与本申报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 声明 │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
││授权人签字:││声明人签字: │
└──────┴────────────────────────────┴───┴─────────────────┘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收到日期 │接收人 │ 审核日期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 审核记录 │ ││ │ 核收人签字:│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2-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
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
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纳税人登记号 ││││││││││││││││ 金额单位: 元
├────────┼┴┴┴┴┴┴┴┴┴┴┴┴┴┴┼──────────┬─────┬────┬───────────┐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地址│ │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经济类型 │ │电话号码││
├─────────┴───────┬─────┬────┬─────┴┬────┴────┼────┴──────┤
│ 项 目│ 销售额 │ 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 本期已清理欠税额 │
│货物或 ├─────┼────┼──────┼─────────┼───────────┤
│应税劳务名称 │ 1 │ 2 │3-2×1 ││ 5 │
├─────────────────┼─────┼────┼──────┼─────────┼───────────┤
│ │ │ │││ │
├─────────────────┼─────┼────┼──────┼─────────┼───────────┤第
│ │ │ │││ │
├─────────────────┼─────┼────┼──────┼─────────┼───────────┤二
│ │ │ │││ │
├─────────────────┼─────┼────┼──────┼─────────┼───────────┤联
│ │ │ │││ │
├──────┬──────────┴─────┴────┴──────┼───┬─────┴───────────┤收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联
│ 授权代理人 │任何与本申报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 声明 │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
││授权人签字:││声明人签字: │
└──────┴────────────────────────────┴───┴─────────────────┘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收到日期 │接收人 │ 审核日期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 审核记录 │ ││ │ 核收人签字:│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
填列。“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
汇总填列。
三、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四、本申报表为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北京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费)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税款所属日期 年月 单位:元以下角分
┌────────┬────┬─────────┬─────┬────┬────┬──────┬──────┐
│ │ │ 计税(费)金额│ 税率或 │ │ │ 本期应补 ││
│ 税 种 │纳税项目││ │应纳税额│已纳税额││税务机关审核│
│ │ │ 或计税数量│ 单位税额 │ │ │ (退)税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规模纳税 │ ││ │ │ │││
│ 人增值税│ │- │ - │- │ -│ - │ - │
├────────┼────┼─────────┼─────┼────┼────┼──────┼──────┤
│1.含税销售额 │ - ││ - │ - │- │ - │ - │
├────────┼────┼─────────┼─────┼────┼────┼──────┼──────┤
│2.不含税计税金额│ - ││6%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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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员(签章): 税务机关申报日期年月 日审核人(签章):
注:1.不同税目税率的产品应分格次填写。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填用此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用此表时,其不含税计税金额公式为:计税金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计税数量”单位,按“吨”或“升”填写。
5.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加盖在本表右上角处。
6.纳税人无论当月有无销售,均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7.此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