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统字[1996]249号
发文部门:建设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录入时间:2006-07-27 13:43:59
实施时间:199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
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
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1996]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
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1991年,国家
统计局、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设银行联合下发了统固字(1991)34号文件,对新开工
项目和竣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制度作出了具体要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很理想。
主要原因一是各地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特别是各种类型的开发区中的建设项目问题
较大;二是有些地区由于协调困难及经费、人员不足,至今尚未执行建设项目开竣工
报告制度; 三是由于原开、竣工报告制度统计登记起点(5万元以上)太低,工作量
太大, 不便操作,因此在去年国务院检查给对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大检查中
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以上情况表明原开、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已不能满足国家对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探的需要,特别是不能满足对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需要。为了完
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根据邹家华副总理关于新开工项目的指示精神及国务院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建
议,决定对统固字(1991)34号文件进行修订,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进行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从1997年1月1日起, 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
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
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登记,但仍应进行正常的
投资统计。
二、进行统计登记的办法
1.开工统计登记。凡上述范围内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计委办理投资许可证之
前(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各级经贸委或经委下达的计划后),必须到同级
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相应建立投资统计制度,布置
投资统计报表。各级建委(建设厅)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应验证该
工程是否办理了统计登记(以加盖公章为准)。凡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
缓施工。跨省区项目的开工统计登记,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
完善开工统计登记制度是搞准建设项目统计源头,确保新开工项目及时、准确上
报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新开工统计登记表的备案管理,大力开展建设项
目在职统计人员的培训。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建设项目开工登记后,
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按时向当地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选配适当人员接待,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2.竣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或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制发
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文
件规定办理,统计部门参加验收会,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
料予以核查,提出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
月内将主要验收资料报送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全部竣工项目在报送验收资料的同时填
报竣工统计登记表。
三、检查监督和处理
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是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便于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见附表1)和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见附件2)的表式、有关制度和指标内容由国家统计局商有关
部门制定和解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对于建设项目开竣工报告制度,各建设单
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办理
登记、报告手续或不如实登记、报告内容的,按《统计法》和地方统计法规查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
厅),联合发出通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整改。跨省区项目的检查监督和处理,
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有关罚款规定可比照地方统计法规执行。
国家统计局将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成立临时检查组,不定期地对
各地新开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精
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协作和配合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搞好优质服务,各级计划、建
设、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协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全
面地向计划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资料,以满足计划管理需要。各级
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要及时抄送同级统计
部门,为统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略)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略)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