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3]15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49:25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
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了便于新旧税制的比较研究,使
新税制不断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新税制申报缴纳税额的同时,应按旧税制计
算申报应纳税额,现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
额的规定》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与此同时,设置《流转税新旧税制应税额汇
总表》(附件三),由税务机关根据《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的有关数据内容按月汇
总上报。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
2.(略)
3.(略)
4.(略)
1993年12月27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
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
一、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旧税制计算并
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和产品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盐税、资源税或工商统一税税
额(以下称原税额)。
(一)根据原统一免税规定,货物及应税劳务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免税
的福利工厂等;
(二)主要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外贸企业计算原税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根据上述各税的统一规定(以下称
原规定)免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计算原税额。
三、原税额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原来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以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的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根据原统一规定价外收取的基金或不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价外基金后的
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小汽车,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原规定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后
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准予扣除包装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烟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
除的包装物及滤咀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烟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
除的包装物成本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二)原规定应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减去销售商品成本后的余
额为计税依据。
(三)原来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和货物,以课税数量训计税依据。
四、原税额应纳税人1993年底适用的规定税率、税额计算。例如,属于原营
业税“商业零售”征收范围和货物应按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原规定统一减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统一减税规定计算原税额。
原来上缴中央专项收入的卷烟和酒类产品,中央专项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央专项收入=销售额+俏项税额-计税基础价
原来按定期定率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来适用的征收率
计算税额。
原来按实耗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算
原税额。
五、原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范围、金额,仍按原规定计算。扣除税率,按纳税人1
993年实际发生的扣除税额占扣除项目金额和比例计算。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扣除税额=(当期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
+ 当期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X
1993年实际扣除税额
X────────────────
1993年实际扣除项目税额
六、除本规定外、有关计算原税额和其他项,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纳税人应按月计算税额并填写《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该表作为纳税申报
表的附表,由纳税人按期连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报送该计算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八、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