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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中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1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32:19

实施时间:1997-12-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
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 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 9090
 3. 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 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 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 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 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
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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