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中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1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32:19
实施时间:1997-12-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
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 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 9090
3. 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 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 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 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 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
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