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10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6:30:31
实施时间:1997-9-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
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
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包括供电和
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
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
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
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
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
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
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
应当征收营业税。
抄送:国家计委,电力部,水利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有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
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财税字[199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
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
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
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
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抄送: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财税字[199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
为了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 的精神,现对内资
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
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
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
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
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
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度渔业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
几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缴的税款不再退库。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财税字[199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
模具产品, 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
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
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机械工业部、中国模具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