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统发[1998]6号 |
| 发文部门: | 中共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4:11:04 |
| 实施时间: | 1998-2-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对外经贸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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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中共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1998年2月26日 统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 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人每月增加20元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 45元。 2. 现(曾) 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 增加40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含按上述第(一) 款增加的20元〕在208元 及208元以下的, 增加18元;209元至276元的,增加21元;277元至344元的,增加24 元; 345元至417元的,增加27元;418元至490元的,增加30元;491元以上的,增加 33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