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统发[1994]49号 |
| 发文部门: | 人事部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4:10:27 |
| 实施时间: | 1994-10-1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对外经贸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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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1994年10月13日统发〔199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并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人事 (人事 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关于"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根据工资 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的增资幅度,适当予以提高"的规定,对领取生活费的部分党外 人士生活费适当予以提高,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 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增加40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 人士,增加250元。 3.其他党外人士提高生活费的标准是:现本人生活费在100元及100元以下的,增 加70元;1 01元至150元的,增加85元;151元至200元的,增加100元;201元至250元 的,增加120元;2 51元至300元的,增加140元;301元以上的,增加160元。 4.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3年10月1日算起。 5.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