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经贸改[1996]662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经贸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4:06:53 |
| 实施时间: | 1996-10-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对外经贸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改[1996]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 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 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为切实贯彻《通知》精神,我们正在抓紧组织制 订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在此之前,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 机制的重要环节。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贯彻执行《通知》规定,切实 落实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 二、编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议书,要根据《通知》规定的资本金比例,提出项 目资本金的出资意向性意见。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详细说明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 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认缴及进度等。 四、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出资者承诺资本金出资的文件及出资协议书。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须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 有关材料。 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通知》规定,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及 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认真核定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 《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要求。 六、凡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