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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2005年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调整事宜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5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录入时间: 2006-07-26 13:43:23
实施时间: 2005-9-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s股份及上市公司 s合伙企业 s民营企业 s外资企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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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5年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持有者,应在2005年9月15日前,将预计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交还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管理机构);2005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且未交还的,进口管理机构可以在2006年度扣减其相应数量。此外,对预计2005年底未用完的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可申请转至2006年3月31日前使用。
  二、进口管理机构应按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持有者,并在2005年9月15日前将交还的未使用完允许量及结转申请情况汇总后报我部,我部将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交还的允许量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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