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
| 发文文号: | 商务部令2005年第17号 |
| 发文部门: | 商务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3:39:18 |
| 实施时间: | 2005-9-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对外经贸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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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第八条 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