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汇综发[2003]50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3:27:19 |
| 实施时间: | 2003-4-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对外经贸 |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附件: 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