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3:16:23 |
| 实施时间: | 2002-2-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对外经贸 |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 经 贸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