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物价[1993]13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6 11:20:28
实施时间: 1993-8-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1993年7月10日  计物价〔1993〕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
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现就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有关规定通
知如下:
 一、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
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排污费。
 三、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级物
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
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五、排污费收支暂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3年8月15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