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铁路卫生罚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7]财预字第34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1:16:08 |
| 实施时间: | 1997-1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环境保护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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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铁路卫生罚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97)财预字第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为确保铁路卫生罚款收入及时上缴财政,现就铁路卫生罚款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 通知如下: 一、铁路卫生罚款票据,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铁路分局为单位,使 用各铁路分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未设铁路分局 的,以铁路局为单位,使用铁路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 收据,均不再使用由铁道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 二、铁路卫生罚款收入,仍按《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 预字第 228号)的规定,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其中,上交中央财 政的部分,由各铁路分局财务部门集中,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 缴库办法由各铁路分局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列车开展卫生罚款管理所需费用,可按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 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