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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铁路卫生罚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财预字第3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6 11:16:08
实施时间: 1997-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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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铁路卫生罚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97)财预字第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为确保铁路卫生罚款收入及时上缴财政,现就铁路卫生罚款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
通知如下:
  一、铁路卫生罚款票据,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铁路分局为单位,使
用各铁路分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未设铁路分局
的,以铁路局为单位,使用铁路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
收据,均不再使用由铁道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
  二、铁路卫生罚款收入,仍按《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
预字第 228号)的规定,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其中,上交中央财
政的部分,由各铁路分局财务部门集中,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
缴库办法由各铁路分局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列车开展卫生罚款管理所需费用,可按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
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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