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5]35号 |
| 发文部门: | 劳动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1:00:09 |
| 实施时间: | 1995-2-1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劳动就业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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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995-02-15 劳办发[1995]35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2月8日传真电报)收悉,现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